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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黃麗芸台北17日電)電業法修正草案15日初審通過,達成協議92條、4條無共識將保留至院會協商。學者多認同修法扶植綠能的大方向,但對綠能直供需要提供備用容量,與電業管制機關仍多疑義。 電業法50年未修、7度闖關,立法院經濟委員會終於在15日初審通過電業法修正草案,96條修正條文中,共有92條達成協議;另外,有4條無共識,將保留至院會協商。 中興大學應用經濟學系教授許志義認為,電業法修正草案初審通過,肯定對於綠能發展靈活度和市場活絡度有幫助;但對於台電預計要6到9年完成廠網分離部分,認為時程應該要加速,且台電配電調度系統也應進行改革。 環團批評初審法條規定,綠能直供需提供備用容量部分有礙綠能發展;經濟部長李世光昨天表示,這部分可用政策來處理,初審法條已依據電力排碳係數給予電力調度費、輸配電費等優惠。 許志義直指,綠能直供需提供備用容量,對綠能發展肯定造成影響,全台再生能源占供電比例僅有2.3%(扣掉水力),但台灣具極佳太陽能和風力發電資源條件,政府對綠能新興產業、技術應給予適當鼓勵及扶植,建議等再生能源發展到一定供電量後,再訂定備用容量要求,相信屆時也不會有反對聲浪。 他認為,一個電力系統本來就有許多閒置資源,不需處處限制綠電,且台灣緊急缺電時間 1年不到100小時,若規定綠能需在缺電時段提供備用容量以避免社會缺電造成更重大損害,即可接受,但正常供電及離峰時段不應受此限制,「否則就是對綠能太苛刻」。 台灣大學經濟學系教授鄭秀玲也認同電業法草案修法的大方向,包括綠能發展部分;但對於小細節問題,像是電業管制機關為經濟部轄下的能源局,不僅位階太低,且較偏開發面的業者聲音,建議院會協商時可參考比照美國設立三級機制。 同時,電業管制機關委員們必須要兼具專業性、獨立性及公平性。 鄭秀玲表示,她個人仍贊同台電要維持國營,並舉英國曾將電力、水力開放自由化,最後卻造成財團壟斷,但台灣須面對颱風和地震等自然災害,若是民營財團將不會有人願負責災後復電這塊工作。 就經濟理論來看,鄭秀玲指出,電力是公共事業、具自然獨占性及規模經濟效益,但需要好好監督需求面。她舉美國在30多年前就停止蓋電廠,且開始進行需求面管理、智慧電表及時間電價,台灣卻遲至現在才開始做,政府也未善盡監督之責。 對於未來輸配售電方面,她認為,台電對於綠能供電線路「接續費」不能有歧視,必須一視同仁,且「接續費」的收費機制要訂定相關細則以確保公平,還要有仲裁機制。 電業法修正草案達成協議條文包括有,立法通過後1至2.5年開放綠電發電業與售電業;立法通過後6至9年台電完成切割;綠電優惠代輸費及輔助服務,但直供需提供備用容量;納入電力排碳係數,增加再生能源比例;成立電力交易平台;成立電價穩定基金;學校、社福、交通維持優惠電價,且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埋單;公開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方式;違反電業法最高罰鍰新台幣2500萬元,得按次處罰。 無共識條文則有電業管制機關、電價訂定機制、12歲以下兒童電費優惠內容以及核廢料遷移出原住民地區時間表等,將送院會協商。105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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